第五章 聖經足夠應付今天的處境嗎?

 

我們可以說,華人並不視祖先崇拜為特殊的宗教行為,需要特別的時間、由特殊的人物、藉著特定的儀式來進行,卻認為這只是世俗生活裡的世俗性活動。...華人甚少把牠們與其他神明(偶像)類同,更不會以交易的心態來向牠們獻祭。因此,那些把祖先崇拜過份誇大為某種形式的偶像崇拜的說法,與事實並不相符。[1]

 

但是,起碼我們可以確定的是,今日不少拜祖先的人,都沒有強烈的宗教動機,社會與倫理的功能才是他們主要的考慮。那些宣稱宗教關懷是中國祭祖行為的壓倒性原因的人,不獨是昧於歷史,更是無視現實。[2]

 

我們不僅憂慮基督徒若參與祭祖,將會絆倒那些視祭祖為宗教行為的基督徒,他們會因此喪掉還未牢固的信仰;也要顧慮到若不參與祭祖,同樣也可能絆倒那些視祭祖為表達孝道的文化行為的未信者,他們會因此而拒絕接受基督教。所以無論我們做何種抉擇,不可避免地都會絆倒人。我們只能判斷哪個抉擇所造成的傷害較小,又是否容易找到補救傷害的方法,然後作出取捨。我們不是在一好與一壞中間作出選擇,而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尋覓一個較小的惡(lesser evil)而已。[3]

 

反對祭祖行為的基督徒,於此多會提出「絆倒」的考慮。他們指出,不少人在皈依基督以前曾拜偶像,若在信主後容許他們保持與異教有淵源的風俗,便很容易擾亂他們的思想、動搖他們的信心;並且,這樣做也會招來別人(主要還是基督徒!)的誤會,以為基督徒兼拜偶像,為免絆倒他人,還是以不做為宜。筆者並不反對這個考慮,但得首先申明:這是一個實用性(教牧性)的考慮,而非對祭祖行為的本質的評估;就像保羅說他為了那些信心軟弱的人不吃祭過偶像的食物一樣,我們只是鼓勵基督徒為了某些信心軟弱的人而不拜祖先,而非相信祭祖本身有何不妥。第二誡與祭祖問題不相干。(筆者所懼怕的,是那些提出絆倒考慮的人,在處理策略性的課題的當兒,不經意的又折回對祭祖的本質的討論去,結果循環往復,不斷繞圈子。)[4]

 

我對祭祖問題的個人看法是:基督徒應否祭祖,其實是一個教牧性而非教義性的問題,牽涉的是在處境中的合宜性(會否絆倒人),而非在本質上的是非對錯的考慮,故根本沒有固定的、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處境性的問題,只能用處境的答案來處應。

 

我的建議是:要是教會裡多數信徒受著過去的教導而強烈反對祭祖,亦反對持香與跪拜,那我們就不要在其中掀起無謂的爭論,以免絆倒教會裡信心軟弱的人。(套用保羅的觀點,持香與跪拜本身沒有甚麼不對,故我不認為那些反對的人是正確的,卻是認為他們是信心軟弱的人,我並無屈從、乃是俯就他們。)但要是有基督徒面對著家庭重大壓力,要求他們參與家族的祭祖活動,我會建議他找機會向家人澄清他對這個行為的意義詮釋,然後便作眾人以為美的事,以免絆倒家族中信心軟弱的人,而他們也不應為作此行為而良心不安,彷彿做了甚麼不該的事。[5]

 

  總括以上說話,梁家麟宣稱他「非相信祭祖本身有何不妥」,認為「第二誡與祭祖問題不相干」,理由是今日不少拜祖先的人「甚少把牠們與其他神明(偶像)類同」,亦「沒有強烈的宗教動機」,他們祭祖主要是為「社會與倫理的功能」。他認為反對祭祖的主因只是「以免絆倒教會裡信心軟弱的人」而已,其實「持香與跪拜本身沒有甚麼不對」。然而,他對基督徒應不應祭祖這個問題其實沒有定案,因為他認為這個問題「根本沒有固定的、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處境性的問題,只能用處境的答案來處應。」

 

  坦白說,我希奇有人可以將聖經中明顯禁止的事(拜祭死人)說成「沒有不妥」。事實上,梁家麟的論證及教導信徒處理這問題的方法是大有問題的。首先,為甚麼「第二誡與祭祖問題不相干」?聖經在第二誡說:「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出20:4-5)。而我們著實看到大多數祭祖的人都在神龕上擺放他們先人的形像或象徵(遺照或靈牌),並向牠們供奉及拜祭。請問這是不是犯了第二誡?梁家麟認為不然,並舉出一些原因證明祭祖不算是拜偶像。第一、他認為華人祭祖並不需要在特別的時間、由特殊的人物、藉著特定的儀式來進行。第二,他們不是以交易的心態來向牠們獻祭。第三,他們都沒有強烈的宗教動機,社會與倫理的功能才是他們主要的考慮。然而,這些都是從人的角度為出發點,不是從神的角度為出發點。誰說「不需要在特別的時間、由特殊的人物、藉著特定的儀式來進行」的祖先崇拜就不算是拜偶像?是聖經說的嗎?事實上,人可以用任何特定或自由選擇的方式來祭祀祖先或神明,但他們仍是在拜偶像。另外,他們「不會以交易的心態來向牠們獻祭」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梁家麟用很少祭祖的人因得不著所祈的福而放棄獻祭祖先的事為例證,這推敲實在太輕率。事實是,祭祖的人雖然沒有得著所求的福,但仍可能因為害怕失去現在的福及企圖避免將來的災禍而繼續供奉祖先。這仍然是一種交易。再者,沒有交易心態的祭祖行活動為何不算是拜偶像?是聖經的意思嗎?這明顯又是人意的詮釋。最後,以「他們都沒有強烈的宗教動機,社會與倫理的功能才是他們主要的考慮」的理由而定論他們不是拜偶像的說法,亦是站不住腳的。不錯,大部分祭祖人士拜祭先人的動機可能真是為了孝道。這個動機不錯是很好,然而,持這個動機祭祖並不表示他們就不是拜偶像!他們仍是向一個被神化了的死人獻祭祈福,而這些行為是神絕對禁止的:「你們中間不可有人使兒女經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觀兆的、用法術的、行邪術的、用迷術的、交鬼的、行巫術的、過陰的 (consult the dead)。凡行這些事的都為耶和華所憎惡。」(申18:10-12)。梁家麟似乎將「宗教動機」與「宗教活動」的概念混淆了:只要一個人主要不是帶著「宗教動機」(如純粹為了孝道)來祭祖,那麼他所作的拜祭行為就不算是「宗教活動」,不是宗教活動即是不牽涉神律法的問題,所以祭祖也不成為「教義性的問題」,而是「教牧的問題」。我認為這樣的邏輯推理大有問題。舉例說,若我向某一個神明供奉獻祭,而我不需要特定的時間、地點、人物及儀式來拜牠,也沒有抱功利主義向牠祈福,純粹視牠如再生父母般感激牠及供奉牠,那我所作的就不算是拜偶像,亦不構成宗教活動,只是表現社會與倫理的功能?這樣的結論合理嗎?

 

  梁家麟視「為免絆倒人」為基督徒不祭祖的主因是不對的。反對祭祖的基督徒從不用「絆倒人」來作反對的主因。他們當然相信基督徒祭祖會絆倒人,但他們也明白到反對祭祖可能會絆倒不信的人。但不信的人總比信的人多,若按照梁家麟「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理論,基督徒絕對不應反對祭祖。然而,基督徒反對祭祖最主要的原因是聖經明文的教訓,會否絆倒人只是其次的考慮因素。是祭祖的本質有問題,不只是它帶出來的結果有問題。然而,梁家麟似乎是想淡化這一點,一方面揶揄反對祭祖的人「在處理策略性的課題的當兒,不經意的又折回對祭祖的本質的討論去,結果循環往復,不斷繞圈子」,另一方面他在同一段中一早斷言「非相信祭祖本身有何不妥」、「第二誡與祭祖問題不相干」。這種只許自己先定前設,不許別人返回質疑的做法是否合理?另外,梁家麟將祭祖與吃祭偶像之物的問題混為一談,主張同一個原則處理,這是錯謬地引用經文。哥林多前書說吃偶像之物算不得甚麼,因為偶像根本不存在。但若有人告訴你那是獻過祭的物,那你就該為了那人的良心不吃。這裡完全不牽涉基督徒拜偶像的事。然而,祭祖卻的的確確向是死人膜拜,明顯地違反了聖經的教導,不是會否絆倒人的問題。

 

  梁家麟既否定或淡化了「祭祖是宗教活動」的前提,他就帶出了他對整個課題的結論看法:祖祭問題「根本沒有固定的、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處境性的問題,只能用處境的答案來處應。」他的建議是:「要是教會裡多數信徒受著過去的教導而強烈反對祭祖,亦反對持香與跪拜,那我們就不要在其中掀起無謂的爭論,以免絆倒教會裡信心軟弱的人。...但要是有基督徒面對著家庭重大壓力,要求他們參與家族的祭祖活動,我會建議他找機會向家人澄清他對這個行為的意義詮釋,然後便作眾人以為美的事,以免絆倒家族中信心軟弱的人。」梁家麟這個觀點,是不折不扣的處境倫理。處境倫理認為聖經中大部分的命令及教導都不是絕對性的,而是隨著不同時代及環境而改變的,因此就產生不同的處理方法。處境倫理認為聖經中只有一條絕對性及永恆不變的誡命,就是「愛」。我們相信梁家麟未必會用處境倫理去處理每一件事情,然而,在祭祖的問題上,他的確是這些做。

 

  用處境倫理去分析屬靈的事情在基督教圈子中是越來越多了。再舉一個例,梁家麟在第二十四期《建道學刊》中談及到家庭教會向當局登記後可能有的影響。好的影響包括:「政治性的限制消除」、「教會的信徒人數將有所增加」、「較多具較高學歷和社會地位的人加入教會」、「免遭地方幹部過分刁難和盤剝」、「傳道人的社會地位會有所提升」、「較多人以自然輕鬆的心態來考慮是否加入教會」、「租用面積較大的活動場所」、「資源可以更有效地運用」等等。的影響包括:「導致家庭教會分化」、「家庭教會政治變質,導致信仰變質」、「政府與三自會將視家庭教會過快增長為一種威脅」、「淡化屬靈傳統及團隊精神」等等[6]。然而,最令人遺憾的是,全文連一句聖經也沒有引用過。整篇文章看不見有任何聖經的觀點及教導。取而代之的是社會性及政治性的分析;所提出的所謂好處及害處全是處境性的因素。當然,他們或會振振有詞地說,這根本不是教義的問題,分明是處境的問題,幹嘛要用聖經來討論?然而,持這個觀點的人是其實是不了解歷史及不明白大部分拒絕登記的家庭教會信徒之心態。歷史告訴我們,當年將這個問題(向當局登記及加入三自會)當作處境問題來處理的信徒,已被證實是完全失敗了。反倒把它單純地看作屬靈問題的還有不少站立得住。難道今天又要歷史重演?再看看不登記的家庭教會信徒的心態。按照處境倫理的教導—「兩害相權取其輕,尋覓一個較小的惡(lesser evil)」,誰看不出向當局登記的好處比害處為多?但他們之所以仍拒絕登記及參加三自,完全是為了聖經的教導:信(重生得救的人)與不信(新神學派)不能同負一軛;教會的頭是基督,不是信無神論的政府。那些政治性、社會性的理由,根本不是他們考慮這個問題的主要因素。

 

  歸根究底,主張或採用處境倫理的人並沒有完全接受聖經的全備性。他們相信在聖經以外,還是加上人的主意及見解,才能應付今天的處境及需要。但基要派卻不接受這說法,堅持聖經是唯一的標準。學術派人士因此視他們為「反智」,認為他們是抹煞了神的普遍啟示及恩典,其實這是錯誤的。基要派並沒有否定所有普遍的啟示及恩典,而是拒絕讓它們作為信徒道德及屬靈上的指引。信徒道德及屬靈上的指引完全是根據聖經,普遍的啟示及恩典只能輔助及引證聖經所說過的,不能單獨成為任何道德及靈性上的標準。主張或採用處境倫理的人美其名是尊重神的普遍啟示及恩典,實際上卻是否定聖經的全備性及高舉人的理智及權柄。試問撇除了聖經,我們如何得我們對神的普遍啟示及恩典的理解及詮釋會否出錯?有科學家提出證據,證明地球是年輕的。但另一方面又有考古學家在某地發掘出甚麼化石,說是幾千萬年前的。這些「普遍啟示」互相衝突,反覆不定,到底誰是誰非?另在教會中,有些人提議某個敬拜方式很好,建議教會採用,另外卻有些人認為那個方式不好,不應接納。這些從人的智慧(普遍恩典)想出來的主意,誰對誰錯?標準何在?不!弟兄姊妹,聖經在一切關乎道德及靈性的事情上的教導及指引是完全足夠了。讓我們聽聽聖經的話:

 

  「少年人用甚麼潔淨他的行為呢﹖是要遵行你的話!」(詩119:9)。聖經足能潔淨人的所有行為。

 

  「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詩119:105)。聖經有足夠的亮光指引人生的路。

 

  「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提後3:15)。聖經足能給人得救的智慧。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3:16-17)。聖經足能使人完全,行各樣的善事。

 

  「神的神能已將一切關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賜給我們,皆因我們認識那用自己榮耀和美德召我們的主。」(彼後1:3)。神已將一切關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藉著聖經都賜給我們了。

 

  「如今我把你們交託神和他恩惠的道;這道能建立你們,叫你們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徒20:32)。聖經使一切成聖的人得基業。沒有一個例外。

 

  「神的道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快,甚至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都能刺入、剖開,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來4:12)。聖經能將最細微最隱藏的心思意念都能辨明。

 

  「愛你律法的人有大平安,甚麼都不能使他們絆腳。」(詩119:165)聖經足能叫人在任何事上都不絆腳。

 

  「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甦醒人心;耶和華的法度確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華的道理潔淨,存到永遠;耶和華的典章真實,全然公義—都比金子可羡慕,且比極多的精金可羡慕;比蜜甘甜,且比蜂房下滴的蜜甘甜。況且你的僕人因此受警戒,守著這些便有大賞。」(詩19:7-11)。著名的解經家亞爾伯班斯(Albert Barnes)解釋這篇詩篇時說:

 

「全備」的意思就是聖經沒有缺少使它完全的事;沒有任何事物會使它更加完美。聖經是神完整的啟示,是我們在行為上完整的規則。...它是絕對真實;它至高無上的智慧完全切合人的需要;它是全然無誤的行為準則。在它裡面沒有任何引至錯謬或犯罪的事,亦沒有任何人必需知道的事情,在它裡面是不能找到的。[7]

 

  有人認為除聖經之外,我們還需要心理學及輔導學來幫助處理人際關係的問題。這是不對的。我們根本不需要從心理學及輔導學中學習怎樣待人處事。聖經本身已經非常足夠。聖經教導人要愛人如己(太22:39);教導我們金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6:31);教導我們「施比受更為有福」(徒20:35);教導我們「愛仇敵,為逼迫你的人禱告」(太5:44);教導我們要「寬恕人七十個七次」;教導我們「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氣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羅12:16);教導我們「凡事謙虛、溫柔、忍耐,用愛心互相寬容,用和平彼此聯絡」弗(4:2);教導我們「凡事不可結黨,不可貪圖虛浮的榮耀;只要存心謙卑,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腓2:3-5);教導我們「污穢的言語,一句不可出口,只要隨事說造就人的好話,叫聽見的人得益處」(弗4:29);教導我們「你們的言語要常常帶著和氣,好像用鹽調和,就可知道該怎樣回答各人」(西4:6);教導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教導作丈夫的要「愛妻子,不可苦待他們」;教導作兒女的要「凡事聽從父母」;教導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恐怕他們失了志氣」(西3:18-21);教導我們「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不自誇,不張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林前13:4-7)等等。難道我們完全照著以上教導去作還不足夠?事實上,以上那些行為表現都不是在學院的科目中學回來的,更加不是從考取專業資格得來的,它們乃是正常基督徒的生命流露,是信徒從日常生活中實踐聖經的過程中不斷學習及經歷得來的。

 

  又有人認為,當人心靈受創及情緒不安時,他們最需要的不是聖經,而是心理輔導專家。然而,聖經對人的心靈及情緒問題的指引是足夠的。撒安保斯(Isaac Ambrose)寫了一本書叫《基督徒戰士》(The Christian Warrior),當中提到接受從人而來卻沒有聖經根據的輔導之危險:

 

那正在尋求安慰的受傷心靈,絕對不應向未重生的人尋求意見;這不是神指定的方法。噢!他們會認為你是瘋癲了,他們根本不明白罪帶來的痛苦是甚麼意思。為何要將你的疾病告訴那不是醫生的呢?去找那位能醫治各樣病症的主吧,因為這才是神的帶領。當保羅被神的恩典呼召歸信時,他並不沒有與屬血肉的商量,卻立即遵從了神。你們也當這樣行。神有沒有藉著祂的工作,令你認識到行惡道之危險,及到祂跟前來尋求安全和安息的責任?你就當立刻遵從,並不需要與屬血肉的商量。那些在罪權之下的友伴所給你的意見,對於醫治你憂傷罪壓的靈根本是不適用的。難道他們能叫你們良心得安、赦免你罪、扶持你靈,或者使你充滿屬靈喜樂?噢!他們所有的快樂只是虛有其表,是夢幻及虛空生出的歡娛而已。試問屬世的歡樂與屬靈的憂傷有甚麼相同?好像光明和黑暗一樣,它們有甚麼相通?遠離他們吧,離開那些惡人的帳棚,不要沾他們不潔淨的物,免得你在罪中消滅。

 

  神既創造了我們的靈魂,又為贖我們的靈魂而犧牲,祂當然是最清楚了解該如何看待我們的靈魂,而那些最與神親近的人也是最能夠提供醫治心靈的良方。而最親近神的,就是那些最明白聖經及最謹守主道的人。

 

  最後,讓我們看看清教徒多馬曼頓(Thomas Manton)對聖經全備性的看法:

 

若聖經能完全帶領人在基督裡認識神,又使他們的靈魂得救,為何我們仍要找尋其他的?現在,它不只提供每一個基督徒這方面的知識,亦供應那些教導別人的神僕。他不需要往別處尋找,聖經已能供應他事奉的一切需要。所以讓我們安穩及安息,我們已有足夠的指引及一切需要的教義。

 

人類臥在黑暗及死蔭中,神需要用某些方法將祂的心意向我們顯明,以致我們可以知道我們的責任、快樂、人生的意義及終局。因著罪的影響,我們會奇怪地犯錯,將光看為暗,將暗看為光、好的看為惡,惡的看為好;用肉體去衡量一切事情,為了要體貼牠。我們混淆了大自然的名稱及本質,在一個千頭萬緒的迷宮中遊蕩;因此,神因著祂的憐憫賜下祂的話語作為我們確定的方向:「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詩119:105)。注意「燈」和「光」這兩個字。燈是在黑夜使用的,日間我們則有太陽的光。無論在日間或夜裡,這裡告訴我們應該怎樣行。再留意「腳」和「路」這兩個字。前者是代表一般性的方向,後者則代表我們特別的行動。在宗教上,聖經已提供了這兩方面的指引。再者,人的光景使他需要救贖主提供的超然性藥物,這是出於神單純的愛及白白的恩典,而不是在我們身上殘餘的光可以找到:我們只能按自己需要作出判斷,卻不能按神的喜悅而判斷。因此,神的啟示是必需的。[8]

 

  弟兄姊妹,我們並不需要在我們身上「殘餘的光」找生命之答案,而是需要「神的啟示」—聖經—之亮光。倚靠我們殘餘的光」,既不可靠,又不謙卑。相反,單單倚靠聖經,不靠自己智慧的人,他們承認自己的敗壞及無知,是真正的謙卑,也是最聰明的人:「你的言語一解開就發出亮光,使愚人通達。」(詩119:130)。


 

[1] 梁家麟:〈基督教與中國祖先崇拜:一個教牧角度的回應〉《中國祭祖問題》(香港:建道神學院,1997),頁141-142

[2] 同上,頁158

[3] 同上,頁162

[4] 同上,頁200

[5] 同上,頁203-204

[6] 梁家麟:〈有關家庭教會獨立登記問題的探研〉《建道學刊》第二十四期(香港:建道神學院,2005年),頁36-44。

[7] Albert Barnes, Notes on the Old Testament: Psalms, vol.1(Grand Rapid: Baker, 1974), p. 171

[8] Thomas Manton, ‘The Scripture Sufficient Without Unwritten Tra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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